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9號聲請人平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清標 上列聲請人平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俊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平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裁定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裁判費應為新臺幣1,000元,台端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請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俊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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