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20號聲請人 王珩 相對人 戴王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1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收養人即相對人甲○○之戶籍地係設於嘉義市○區○○路○○○號之105三樓2,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