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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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 范育嘉 相對人 張涵雯 相對人 余祝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原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11月29日,延期至101年3月1日償還,兩造並有約定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及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3計算逾期違約金,暨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200,000元,且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料,上開借款屆期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為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至於兩造間於設定抵押權時,雖併約明流抵約款而辦理登記,惟聲請人是否行使請求相對人移轉所有權,抑或行使拍賣抵押物取償,解釋上抵押權人有選擇之權,是該流抵約定,應認無礙於前開判斷,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中│大甲區│義水││1011│建│64.07│全部│張涵雯│├─┼───┼────┼───┼───┼──────┼─┼─────┼────┼────┤│2│臺中│大甲區│義水││1012│建│53.72│全部│余祝欣│└─┴───┴────┴───┴───┴──────┴─┴─────┴────┴────┘┌─┬──┬───────┬────────┬────────────┬───┬────┐│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權利││││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所有權人││││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合計│及用途│││├─┼──┼───────┼────────┼──────┼─────┼───┼────┤│1│351│臺中市大甲區義│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27.74│陽台:12.7│全部│張涵雯││││水段1011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40.80│3│││││├───────┤凝土造│三層:40.81│花台:2.47││││││臺中市大甲區中│層數:5層│四層:39.22│││││││山路一段478號││五層:17.26│││││││││屋頂突出物:│││││││││5.13│││││││││騎樓:14.67│││││││││合計:185.63││││├─┼──┼───────┼────────┼──────┼─────┼───┼────┤│2│352│臺中市大甲區義│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27.34│陽台:12.6│全部│余祝欣││││水段1012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40.22│8│││││├───────┤凝土造│三層:40.22│花台:2.51││││││臺中市大甲區中│層數:5層│四層:38.66│││││││山路一段476號││五層:17.02│││││││││屋頂突出物:│││││││││5.13│││││││││騎樓:14.46│││││││││合計:18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