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佳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李軼倫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坤庭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三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廖佳娟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場表示同意,然因其他到場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101年5月8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目前受僱於禾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助理,係日薪制員工,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用後約為13,982元。有本院101年4月24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近六月薪資明細表、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98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參。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乙節,應可認定;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6,500元。又債務人之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長子 鄒昀庭 (90年次)、次女 鄒雨芩 (93年次),均尚年幼,相關扶養費及房租,皆由債務人配偶 鄒榮宗 負擔等情。有本院101年4月24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戶籍謄本、第三人鄒榮宗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0元;債務人名下有國際紐約人壽之壽險保單(被保險人為長子鄒昀庭,債務人表示係配偶負擔保費)現值約15,821元,統盟電子股票面值1,120元,1998年份山葉普通重機車(車號:000-000),其車齡已14年之久,顯無多少殘值。債務人配偶鄒榮宗名下財產為統盟電子股票面值550元等情。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債務人及其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561,6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又債務人名下投資及保單價值金額,已納入更生方案清償債務乙節,有卷附上開債務人會議紀錄可參。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又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