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榮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3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榮坤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以99年度簡字第139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應給付被害人 楊智淵 新臺幣(下同)4萬2千元元(給付方式為: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1年8月25日止起,每月償還被害人2千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嗣於100年1月17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限內履行,因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查受刑人已於100年12月1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姑不論受刑人是否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因受刑人已死亡,無從執行刑罰,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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