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四號
公訴人軍管區司令部台中師管區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師檢字第0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兵役案件,業經軍管區司令部台中師管區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提起公訴,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函送本院審理,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二四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八八)志厚字第六六九號函送本院審理,而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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