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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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於公安者,當事人得聲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由再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於公安者,係指該法院處於特殊之環境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情形時,方克相當。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意旨略稱:伊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原欲至釣魚台宣示主權,後因所僱用船舶引擎故障,就近駛往大陸廈門修理,返航時經金門新湖漁港為警查獲,被認涉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之罪,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茲因聲請人及其他共同被告之住所大部分在台北縣市,且聲請人主張三通直航為金門地區民眾之心聲,若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理,恐影響於公安,為此聲請將該案件移轉至台灣台北或板橋地方法院審判等語。第查聲請人主張三通直航為金門地區民眾之心聲,若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理,恐影響於公安云云,核屬懷疑臆測之詞,並無具體證據以實其說。至金門與台北縣市○○○路途雖遙,但交通便捷,縱其所指不免訟累之語不虛,仍與社會公安無關,自亦均與聲請移轉管轄之要件,不相適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楊商江法官黃正興法官丁錦清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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