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而事實之認定及證據取捨,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無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自難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共同以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行為為常業累犯罪刑,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所辯其係一樓經理,不知有女服務生在樓上從事色情裸體按摩云云,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證資料詳予指駁,核與採證法則並無違背。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而以葛○○、李○○、王○○華等人並非良家婦女,其等脫衣為客人按摩,目的即在姦淫,尚難謂係猥褻行為云云,再為事實之爭執,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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