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1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及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原判決認上訴人連續偽造 鄭月雲 、黃勝男、 黃明通潘淑惠陳淑雅 等人名義之標單冒標會款,足以生損害於鄭月雲、黃勝男、黃明通、潘淑惠、陳淑雅及其他活會會員,已足為上訴人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關係之認定,縱未一一記載其他活會會員之姓名,於判決無所影響,自不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應為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所請宣告緩刑,無從斟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