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江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