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 楊雅真 被告 鄭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25日以102年度補字第76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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