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38號聲請人 陳主霖陳新哲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6月10日至103年6月9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如無法提出請,仍請書面說明無法完整提││出之緣由。│├───────────────────────────┤│㈡聲請人配偶之房屋貸款每月應繳納金額?併提出繳納房貸之││相關證明文件。│├───────────────────────────┤│㈢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102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㈣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如歷來帳單寄送資料)。│├───────────────────────────┤│㈤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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