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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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6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世忠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
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之母年事已高,無法謀生,仰賴被告維持家中經濟,且被告身體狀況不佳,二次出入加護病房急救,亦曾在數醫院治療;被告前雖經法院諭准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具保,惟被告僅有負擔3萬元保證金之能力,且不會逃避應有之責任,為此,請准被告以3萬元具保俾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世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於103年2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復經本院於103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認定被告係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而於103年5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又被告目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執壬字第8427號執行有期徒刑6月,現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故被告現非執行本院之羈押,應屬明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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