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債權人 李文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秀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秀蓮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所提出之資料,債權人並非協議書當事人,對債務人無請求權,應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其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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