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尚有七千四百五十五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朱美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