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小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方格子資源文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孟育間 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
上訴標的金額,其本訴及反訴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74元、
4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1,500元,合計共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3,0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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