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矚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文縣選任辯護人林智群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文縣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壹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文縣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4月15日執行羈押,至104年7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