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淑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明莊依玲東森 食品行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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