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1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楊宏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宏祥核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7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0,15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