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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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1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楊宏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宏祥核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7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0,15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