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355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尤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
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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