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40號
原   告  林秀碧
訴訟代理人  翁茂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
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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