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王義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愷翎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文麥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28787-211000002文麥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28788-9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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