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陳志坤 訴訟代理人 林承毅 律師被告 李憶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