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對人範重工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範重工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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