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黃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又甄附表: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嘉盛水電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110年6月30日48,863元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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