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九十年度訴字第一號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及證人等:
原告甲○○住台北縣○○鎮○○路○○巷○弄○號十之一被告 金立揚 精機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之一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之一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暨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