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豐洲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能燡 法定代理人 翁玉珍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B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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