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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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八О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柒台及賭資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
適用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