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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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強盜等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數罪,經最後事實審之本院暨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高明發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