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更(一)字第370號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事發後未潛逃,且均坦承犯行,茲聲請人自數年前與妻離異後即獨立扶養子女,現由年邁父親暫為養育,今陷囹圄,致家小同累,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玆查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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