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4號聲請人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相對人 周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之「債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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