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00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施用第│有期徒刑十│95年11月│本院96年度│96年8│本院96年度│96年8│││一級毒│月,經減刑│25日至95│訴字第1192│月9日│訴字第1192│月27日│││品│為有期徒刑│年12月6│號││號│││││五月│日│││││├─┼───┼─────┼────┼─────┼───┼─────┼───┤│二│施用第│有期徒刑十│96年6月│台灣高等法│96年11│台灣高等法│97年3│││一級毒│月│10日│院96年度上│月7日│院96年度上│月12日│││品│││訴字第4127││訴字第4127│││││││號││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十│96年7月│本院97年度│97年1│本院97年度│97年6│││一級毒│一月│18日│訴字第158│月31日│訴字第158│月18日│││品│││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