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告 黃金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倩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未載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具狀補正之。並重新提出記載完整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被告張倩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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