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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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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