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5號原告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阮弘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