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706號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命具保,而由具保人甲○○繳納指定保證金額現金新臺幣1萬元後獲釋,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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