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香蓮廖潔瀅 代理人 陳靜娟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雖曾投保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惟多數保單均失效,有效之保單無解約金,另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查無投保紀錄,又債務人財產歸屬清單中雖有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但課稅現值僅新臺幣(下同)440元,顯無分配實益,爰不予變價,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債務人財產及所得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清算財團陳報狀、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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