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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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鄭逸嫻 被告 邱金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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