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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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抗告人 鍾建民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詳實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或為不實之說明,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陳明抗告人除於民國96年2月15日與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是否於其後尚有達成其他債務協商?協議還款方案為何?毀諾時間又為何時?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依法受扶養人之近1年財產歸屬清單。又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為何,請提出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抗告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