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抗告人 鍾建民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詳實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或為不實之說明,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提出抗告人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抗告人父母95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提出抗告人98年迄今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明細表。又聲請人(包括父母及子女)是否有保險?若有,請說明年繳保費多少、由何人繳納,並請檢附全部保單影本、繳費證明等文件。
三、提出抗告人現居住房屋之租賃契約書(若無則請屋主出具租賃證明)。
四、提出近1年,抗告人所有金融機關帳戶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內頁)。
五、請說明99年1月迄今,聲請人之就業情形,並提出99年1月迄今之薪資條(若遺失則請公司出具給付明細)或現有工作收入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