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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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債務人 鍾建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債務人應針對如附件所示於民國96年2月15日與台北富邦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提出還款情形、毀諾之時間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