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3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告 林峰茂 即 林忠明 被告 黃麗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原告並應於開庭前10日具狀陳報新債權計算表到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