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陳燁真~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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