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台南縣私立華濟永安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蔡錦堂 被告丁○○被告戊○(即 李瑞忠 之繼承人)
甲○○丙○○乙○○右列被告丁○○等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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