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8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498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
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參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①被告於民國89年12月26日、90年4月10日與原告訂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威士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JCB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逾期應另給付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②被告又先後於92年9月4日、93年5月24日與原告訂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21萬元,而領用信用卡二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00-0000),業經原告將前揭款項撥入被告帳戶內,併入前揭信用卡消費款項中,兩造約定若被告未依約還款,亦按信用卡循環利息之計算方式計算利息,兩造約定若被告未依約還款,應按年利率18.5%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至93年11月2日止,持信用卡在原告之特約消費商店內消費簽帳並動用貸款,尚餘信用卡帳款178,285元及貸款424,992元合計603,277元迄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爰依據信用卡契約及貸款契約關係,求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判決。
㈢證據:提出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二份、信用
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簡易貸款撥貸帳務系統、電腦帳單、客戶消費明細、消費帳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各一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及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於92年10月27日與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合併,國泰銀行為消滅銀行,世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財政部92年6月26日臺財融(2)字第0920028794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國泰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之。再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89年12月26日、90年4月10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威士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JCB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逾期應另給付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又先後於92年9月4日、93年5月24日與原告訂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分別借款20萬元、21萬元,而領用信用卡二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00-0000),業經原告將前揭款項撥入被告帳戶內,併入前揭信用卡消費款項中,兩造約定若被告未依約還款,亦按信用卡循環利息之計算方式計算利息,兩造約定若被告未依約還款,應按年利率18.5%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至93年11月2日止,持信用卡在原告之特約消費商店內消費簽帳並動用貸款,尚餘信用卡帳款178,285元及貸款424,992元合計603,277元迄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二份、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簡易貸款撥貸帳務系統、電腦帳單、客戶消費明細、消費帳款債權明細查報表各一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貞秀法官林晏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