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478號聲請人丁○聲請人戊○○聲請人丙○○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丁○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戊○○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甲○○如附表編號4、8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四、相對人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丙○○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八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7年度司票字第1247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6年11月10日│10,000元│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0日│059068│├──┼───────┼────────┼───────┼──────┼───────┤│002│96年11月10日│10,000元│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0日│059067│├──┼───────┼────────┼───────┼──────┼───────┤│003│96年11月10日│10,000元│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0日│059069│├──┼───────┼────────┼───────┼──────┼───────┤│004│96年11月10日│10,000元│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0日│059061│├──┼───────┼────────┼───────┼──────┼───────┤│005│96年6月10日│10,000元│96年6月10日│96年6月10日│731478│├──┼───────┼────────┼───────┼──────┼───────┤│006│96年6月10日│10,000元│96年6月10日│96年6月10日│731479│├──┼───────┼────────┼───────┼──────┼───────┤│007│96年6月10日│10,000元│96年6月10日│96年6月10日│731480│├──┼───────┼────────┼───────┼──────┼───────┤│008│96年6月10日│10,000元│96年6月10日│96年6月10日│73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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