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706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064、1532、1957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624號,原審判決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字第14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4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由被告所 陳明之 送達代收人乙○○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5月3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