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40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林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婕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