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十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88
,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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