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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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3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親即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路一段206巷85弄10號,嗣經核准逕為變更漢生東路195之1號),於民國93年11月1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政佑